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2015號
PCEV,112,板簡,2015,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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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雨潼(即辣一點川菜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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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