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942號
PCEV,112,板簡,1942,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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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藍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効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7,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一併提出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讓與本件損害賠償債權之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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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