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王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木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費用新臺幣(下
同)40,6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
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