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633號
PCEV,112,板簡,1633,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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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
被 告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風
訴訟代理人 洪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
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0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合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有所請求而涉訟
,又本件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此
有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
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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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