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604號
PCEV,112,板簡,160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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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蔡王金盆

蔡濱
蔡蓉萱
蔡慧晶
蔡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十九條約定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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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