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554號
PCEV,112,板簡,155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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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54號
原 告 劉月娥

被 告 謝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嘉昇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104年 度板簡字第2083號和解成立在案,此有和解筆錄乙件在卷可 稽。
三、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原告應逕執上開和解筆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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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