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178號
PCEV,112,板簡,1178,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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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吳何謙牙籤撐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壹佰伍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林謙浩,嗣於訴訟中變更為劉 佩真,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 至115年7月1日止,嗣於111年10月14日復簽立契據條款變更 契約書,約定自111年9月起展延寬限期1年,利率則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655%機動 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 ,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依第5條約定,借款到期或 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若有遲延, 則改依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計週年利率3% 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復依第6條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内部 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



違約金;詎料被告借得前開款項後,僅依約繳款至112年12 月,其後即未再繳款,迭經屢催,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 第15條約定,其對於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所主張之借款亦願意還款等語 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契 據條款變更契約、帳務明細查詢單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 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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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