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125號
PCEV,112,板簡,1125,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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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11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胡荻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11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上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09年5月19日起至 112年5月19日止,並約定撥款起,6個月按月計息,第7個月 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三條);利息由勞 動部依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炎勞工困貸款相關規定補貼1年



之利息,被告應自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依前開約定 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和利息,如逾期未 繳,得依法催收及追償。如第7個月起,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 ,勞動部即停止補貼利息(借據第七條),改依借據第六條約 定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依借據契約第十四條第一款主 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須償還全部借款。詎料 被告未於撥款日後第29個月,即111年10月19日繳付應攤還 之本金,迄今已積欠應攤還本金超過3個月,屢經催討無效 。一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並自勞 動部停止貼利息之日,即111年9月19日起計算之利息及自11 1年10月20日起計算之違約金等。另被告於110年6月25日透 過網路申請110年度勞工紓困貸款,於借據上有登載IP位置 及身分驗證方式為憑,原告並檢附授信申請書暨聲明書、撥 款檢核暨支付計算書,借款金額確有撥入被告帳戶無誤,借 款期間自借款金額撥入本借據第一條指定帳戶之日起共計三 年,還本付息方式亦如前筆借款。詎料被告亦未於撥款日後 第15個月,即111年9月25日繳付應攤還之本金,迄今已積欠 應攤還本金超過3個月,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並自勞動部停止補貼利息之 日,即111年8月2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6日起計算之違 約金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辦理「勞 動部對嚴重性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困貸款」移送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放款撥貸檢核暨支付計算書、授信申請書暨 聲明書、勞動部函、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受 合法通知,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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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