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93號
PCEV,112,板建簡,93,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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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
原 告 鄭正賢

原告與被告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
正如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時,並未表明被告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爰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金石社區管理委員
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社區選任現任主委之區
權人會議紀錄、報備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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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