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77號
PCEV,112,板建簡,77,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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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77號
原 告 王儷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詹秀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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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