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946號
原 告 黃煜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錫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應一併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讓與本件損
害賠償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