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866號
PCEV,112,板小,2866,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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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866號
原 告 錢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芝誼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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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