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802號
PCEV,112,板小,2802,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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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802號
原 告 韓中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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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