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278號
原 告 黎雪梅
被 告 劉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山明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111年 度板小字第4326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小額民事判決影本乙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