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235號
PCEV,112,板小,2235,2023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235號
原 告 陳嘉


被 告 楊淳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54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預見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身分證件予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 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詐 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1月8日5時55分許,在臉書 「全台月租費辦門號續約過戶預付卡小額付費換現金買賣」 私密社團內,與使用臉書帳號「林斯如」之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聯繫(下稱「林斯如」),表示欲販賣其 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雙方 議定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買賣本案門號事宜後,即傳 送其申設之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王道銀行 實體帳戶)供「林斯如」匯款,並依「林斯如」之要求,於 同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某麥當勞前,將本 案門號SIM卡、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交予「林斯如」 所指派之快遞,而以此方式幫助「林斯如」所屬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收取上開物品後,即以上開王道銀行實體帳戶之帳號、本案 門號及被告之身分資料,申辦一卡通票證帳戶(下稱一卡通 虛擬帳戶)、歐付寶虛擬帳戶(下稱歐付寶虛擬帳戶),並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適原告於108年11月8 日6時44分許,在臉書社團蔡依林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互換 專區」,發文徵求蔡依林演唱會門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年成員即以臉書帳號「曾筱文」公開留言有門票可販售,並 與原告私訊聯繫,佯稱可收取代購費並販賣蔡依林演唱會門 票,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08年11月9日16時30分許,在統 一便利商店輔新門市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4,000元至一卡 通虛擬帳戶,隨後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 受有財物損失14,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壹日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 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則被告因前揭侵權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請求被 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從而,原告向被告 請求給付1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 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 宣告。
七、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 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