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2097號
PCEV,112,板小,2097,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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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高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本金金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利息計算 期間(民國) 週年 利率 計算 期間(民國) 週年 利率 16,910元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18日止 2.095% 自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61,607元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18日止 2.095% 自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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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