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陳冠中
被 告 王宗明(即被繼承人王光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光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光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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