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侯順堂
張家銘
朱濬哲
被 告 賴東建(即被繼承人賴俊欽之繼承人)
賴玟純(即被繼承人賴俊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俊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俊欽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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