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881號
PCEV,109,板簡,1881,20230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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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2.詹芝翎 原住○○市○○區○○路0巷0號2樓

3.詹宏浦

4.毛詹宏美


5.詹宏麗
7.柯明理


8.柯明珠
9.陳柯如雲

10.賀柯麗華


11.王柯麗昭



12.高柯美枝

13.彭顯達 原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8號死亡 宣告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民國110年9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審閱屬實。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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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