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家齡
張家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家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