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2年度,770號
TPSV,112,台聲,77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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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陳張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2年
度重再字第4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法籌措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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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