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
上 訴 人 鮑 樂 萍
李黃玲玉
陳 建 程
蕭 美 珠
劉 本 美
林 政 賢
黃 敏 峰
曹 鈴 玉
陳 柏 林
謝 偉 君
温 森 群
簡 世 宇
李 敏 忠
蔡 國 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陽 文 瑜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許美珠
訴訟代理人 林 辰 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 理 樂律師
許 凱 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
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8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179條規定,請 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上訴人 簡世宇於民國111年間將門牌為○○市○○街00號、76號房屋及 其坐落土地分別出售且移轉登記與第三人謝偉君、温森群( 下合稱謝偉君2人),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可稽。簡世宇 、謝偉君2人向本院聲請由謝偉君2人代簡世宇承當該拆除地 上物部分之訴訟,業經被上訴人同意(見本院卷第83、94頁 ),核與同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尚無不合,合先敘明。二、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 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 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 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 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 ,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 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 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 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雖以 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 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之 配偶陳文進前於77年間提供其所有坐落○○市○○區○○段1408、 1409地號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4-13「占用 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及面積」欄(下稱系爭欄位)所示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借予門牌為同區○○街54號、56號、60號 、62號(所有權人為上訴人蕭美珠)、64號、66號、68號、 70號、72號、74號及76號、78號、80號房屋之住戶通行至○○ 街使用,且同意該使用借貸關係對於其後取得上開房屋之所 有權仍繼續存在,被上訴人於88年6月3日因分割繼承取得系 爭土地所有權,固應繼受該使用借貸關係,惟上訴人於系爭 土地上分別設置如系爭欄位所示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 ),而分別占有各該土地,已逾越通行之借貸目的,難認有 正當權源。衡酌被上訴人請求拆除系爭增建物,雖影響上訴 人現實使用該增建物之利益,惟被上訴人本無容忍上訴人以 系爭增建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義務,該增建物之拆除,亦 無礙上訴人之通行權利,難認係以損害上訴人為主要之目的 ,且自權利本質、經濟目的及社會觀念而言,乃權利之正當 行使,非屬權利濫用。又上訴人在系爭土地上設置系爭增建 物,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被上訴人得請求其返還各
依占用面積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6%計算如附表「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之金額」、「被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上訴人之 金額(主文)」欄所示金額之不當得利等情,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及其他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