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189號
抗 告 人 陳長億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
月30日駁回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6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長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陳長億不服原審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64號),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註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