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3361號
TPSM,112,台上,3361,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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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361號
上 訴 人 蔡宗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3187號,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90、7600、76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蔡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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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