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12年度,26號
CSEV,112,旗簡,26,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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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幹華
林士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政鴻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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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