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592號
STEV,112,店補,592,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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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51元,應繳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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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