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87號
原 告 鄭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英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