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581號
STEV,112,店補,581,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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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黃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忠義連長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
940號),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
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86,3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39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
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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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