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551號
STEV,112,店補,551,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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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訴訟代理人 李懷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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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