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楊蓓文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