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669號
STEV,112,店簡,669,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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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6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紘宇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23元,依法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共繳納裁判費2,550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之120元,依
上開規定,本院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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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