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劉姵吟
鍾靜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朱宛
陵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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