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2084號
STEV,111,店小,2084,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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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周千惠
法定代理人 奚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
被 告 陸嘉萍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被 告 智慧長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
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規定甚
明。
二、查,本件原告原僅請求被告陸嘉萍給付100,000元,嗣於民
國112年2月16日具狀追加智慧長照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請
求金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並非得適用小額程
序之案件,本院審酌前情,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
當,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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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慧長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