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查閱帳簿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2年度,52號
SSEV,112,新簡補,52,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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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52號
原 告 趙飛龍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陳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提出綠見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
0年7月22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之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
、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各項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交付原告查閱,不得有
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經核非屬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
權利有所主張者,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
證據,無法認定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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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見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