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2年度,554號
SSEV,112,新簡,554,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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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54號
原 告 許仲盛
邱郁芸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
參照。
二、上原告二人分別請求被告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双斌
害賠償事件,均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先定期命補
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6,763元
,應徵裁判費3,3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8日前向本
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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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