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112年度,26號
SSEM,112,新秩,26,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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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新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温長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7月19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4485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長鴻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13日17時48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對執行職務之員警,以「抓
這麼勤,你頭腦有問題」之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對攔查之員警魏子閔稱:「
抓這麼勤,你頭腦有問題」等語,惟辯稱其因該名員警騎車
速度很快而受驚嚇,上開言詞並非針對該名員警云云。惟查
被移送人係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轉彎
時未使用方向燈,而遭員警攔查並製單舉發,被移送人遂於
員警製單舉發後欲離開現場時以上開不當言詞相加等情,有
員警魏子閔之職務報告、錄音譯文、密錄器影像光碟、密錄
器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堪信屬實。可見被移送
所為上開言詞,明顯係因遭攔查而心生不滿而對在場執行職
務之員警為之,其辯稱上開言詞並非針對員警,顯屬卸責之
詞,要難憑採。核被移送人於警方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上開
不當之言詞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序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專科畢業、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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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