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國簡字,111年度,1號
TLEV,111,六國簡,1,20230802,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春慈
黃麗如
黃國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雲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故廷
訴訟代理人 王志民
林資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所屬偵查佐黃介揚涉有誣告罪嫌,牽涉本 訴訟事件之裁判,故命在該案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 83號案件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