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1年度澄字第16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董樂群
陳昱慧
李弘毅
被 付懲戒 人 趙天祥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辯 護 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秦少興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鮑宏志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 ○0號0樓
謝發瑞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張益豐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住臺北市○○區○○○路○段 000巷00弄0號0樓
上 列 一 人
辯 護 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莊國僑 法務部調查局督察處前駐區督察
辯 護 人 翁雅欣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林東正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桂宏正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謝淑美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上 列 一 人
辯 護 人 曾益盛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郭章盛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莊國僑、謝發瑞均休職,期間陸月。
鮑宏志降貳級改敘。
張益豐、秦少興、桂宏正、林東正、郭章盛各降壹級改敘。趙天祥、謝淑美各記過貳次。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即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趙天祥、秦少興、鮑宏志、謝發瑞、張益豐、莊國僑、林東 正、桂宏正、謝淑美及郭章盛(以下或簡稱趙天祥等10人) 。其中莊國僑原擔任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督察 處駐區督察(轄區包括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航業處〉 基隆調查站〈以下簡稱航基站〉;〈以下簡稱航基站駐區督察〉 );其餘趙天祥等9人,原均任職航基站。趙天祥等10人之 職稱如本判決當事人欄所示(趙天祥、秦少興、鮑宏志、謝 發瑞、張益豐、莊國僑及林東正均為簡任第10職等;桂宏正 、謝淑美及郭章盛均為薦任第9職等。趙天祥、鮑宏志已退 休;秦少興、謝發瑞及莊國僑停職中;張益豐、林東正、桂 宏正、謝淑美及郭章盛現任職調查局其他單位)二、案由:
趙天祥等10人(除莊國僑外)原均於如本判決附表二、三所 示時間,分別擔任如同附表所載之職務。航基站於民國101 年11月至108年9月間,陸續發生多起站內人員勾結販毒份子 調包侵占扣案毒品,對外販售獲取鉅額不法所得之違法犯紀 案件,皆肇因於趙天祥等10人未確實依照調查局所訂頒「偵 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其內容如本 判決附件所示)之規定管理扣押物,暨疏於督導所屬人員所 致。莊國僑長期擔任該站之駐區督察,未監督稽核該站確實 依管理要點,確實落實扣押物管理事宜,致未能維護機關安 全及機先發掘違常情事,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
三、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㈠、趙天祥等10人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如本判決理由欄壹之一 至四所示。
㈡、又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小陳案,早於101年11月14日 破獲,並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基隆關)移請航 基站調查,其後該案已無任何續偵動作,惟徐宿良卻遲至10 3年5月30日,始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基隆地 檢署)偵辦,無故延宕逾1年6月之久,時任徐宿良各級主管
之秦少興、謝淑美與郭章盛,皆未督促徐宿良案件偵辦進度 ,均核有疏責。
四、適用之法律條款及彈劾理由:
㈠、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 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5條規定:「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7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 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考核要點(以下簡稱平時考核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應 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直屬屬員切實執行考核 ,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屬 員認真執行考核者,應予獎勵;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者 ,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㈡、趙天祥、秦少興、桂宏正、謝淑美及郭章盛,固均不否認徐 宿良調包侵占小陳案扣押物之含芬纳西泮成分錠劑(原屬禁 藥,嗣於行政院於102年9月18日,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俗 稱一粒眠,以下簡稱一粒眠)時,其等分別於航基站擔任如 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職務。其等於監察院詢問時雖分別為相 關之主張及答辯。然查:1、趙天祥當時擔任航基站主任, 綜理該站全般業務,竟對管理要點一無所悉,已有疏失,自 不可能依管理要點之規定,確實落實該站扣押物之管理,核 有違失。2、桂宏正當時擔任航基站緝毒業管秘書,其雖辯 稱絕未同意將違禁藥品置放在航基站地下一樓,而係將之置 放在該站4樓槍械室外之辦公室,並有上鎖及錄影云云。惟 桂宏正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辯事實。又依監察院所提出證 據㈥所示之航基站函稿顯示,可見其辯稱一粒眠係置於航基 站4樓槍械室外辦公室,嗣後始搬至該站地下一樓云云,不 足採信。另依監察院所提出證據所示之桂宏正詢問參考要 點所載內容,若該批一粒眠先前確係置放在槍械室外辦公室 ,則桂宏正每月盤點槍械時,豈會未發現該批一粒眠置於該 處,並與扣押物保管登記簿登載不符之理。至秦少興雖陳稱 其有依規定,設置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云云,姑不論其未提出 具體事證以實其說,且與郭章盛陳稱未設置等情,不相符合 。3、秦少興雖陳稱其有依管理要點保管扣押物,並指定謝 淑美負責云云,然桂宏正、謝淑美均陳稱專責保管人即為承 辦人,可見秦少興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並無足取。4、謝 淑美雖陳稱航基站地下室登記簿,係由桂宏正負責云云。然 若有謝淑美所稱之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何以桂宏正將其職務
交接予謝淑美時,未將上述保管登記簿納入交接項目?又既 已交接,豈有上開登記簿仍由桂宏正負責之理?謝淑美所辯 各節,不足採信。5、秦少興、桂宏正、謝淑美或郭章盛均 一致陳稱,航基站並未成立檢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該 站扣押物保管事宜,亦未簽陳單位主管與駐區督察等情。趙 天祥、桂宏正、秦少興、謝淑美及郭章盛,長期以來任令案 件承辦人擔任保管人,或由案件承辦人保管扣押物品目錄表 ,而非依管理要點由專責人員保管,核與管理要點第2點、 第4點之規定顯不相符,其等事後卸責推托,要無足採。㈢、鮑宏志、林東正、謝發瑞及張益豐,均不否認徐宿良如本判 決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調包侵占愷他命之時間,係發生於其 等任職航基站擔任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職務期間。其等於監 察院詢問時雖分別為相關之主張及辯解。然查鮑宏志、謝發 瑞、張益豐及林東正,竟均於本案發生後始知有管理要點, 其等顯未依管理要點規定保管扣押物,核有怠失。1、謝發 瑞、林東正雖辯稱: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並未交接云云。然鮑 宏志、張益豐於監察院詢問時均坦承:航基站並未置設扣押 物保管登記簿等情,核與郭章盛所陳述之內容相符。又依監 察院所提出證據所示調查局函文所載之內容,顯見航基站 長期以來未依管理要點之規定,設置扣押物保管登記簿、扣 押物調借、返還登記簿等。則既未設立上述簿冊,自無交接 可能,林東正尚不得以未交接而藉詞卸責。2、謝發瑞、張 益豐雖辯稱:徐宿良擔任機動組組長並保管鑰匙,如其有心 為惡,縱依管理要點保管扣押物,仍無法加以防範云云。然 倘謝發瑞、張益豐等落實管理要點第6點之規定,定期或不 定期進行檢查,即令徐宿良為專責保管人,亦可透過外部監 督予以防弊。況徐宿良亦自承:如果當年航基站有落實相關 規定,其犯案難度會增加等語。至謝發瑞雖於107年下半年 ,在航基站地下一樓增設毒品庫房(裝置監視器及雙門鎖) ,然仍有多案扣押之毒品並未移入該庫房,致徐宿良仍可利 用扣押物管理鬆散之漏洞,趁機調包侵占航基站內存放之毒 品,此觀張益豐申辯書所載之內容自明。另張益豐雖辯稱: 李建濃走私愷他命案無交接任何資料,其並無所悉云云,然 上情係張益豐到任後之既存狀態,其自應負責綜理航基站全 部之業務,尚不得以該案未列入交接項目等情,即得以卸免 其責。
㈣、莊國僑雖否認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並於監察院詢問時為 相關之主張及答辯。然查調查局政風室早於97年5月26日, 函請各駐區督察落實管理要點,避免扣押物遺失或損壞(如 監察院所提出證據所示之調查局政風室函),可見扣押物管
理係駐區督察重要之工作事項,且與偵查不公開之原則無涉 。又莊國僑於管理要點草擬時,適任職於調查局政風室,曾 彙整該要點之相關修正意見(如監察院所提出證據所示之調 查局政風室函),莊國僑諉稱不知有管理要點云云,係屬事 後卸責之詞。莊國僑除自承未事先預防掌握6.5公斤安非他 命遺失之情節外(如監察院所提出證據所示之詢問莊國僑筆 錄等),並坦承航基站未曾依管理要點第6點之規定,進行檢 查及將檢查紀錄簽陳駐區督察稽核等情,核與調查局所為之 說明一致(如監察院所提出證據所示之調查局函),足徵其 未善盡監督稽核航基站扣押物管理業務,而有怠忽職守之違 失。又徐宿良多次調包航基站毒品之犯行,均係發生於莊國 僑擔任航基站駐區督察期間,其不僅未能主動發掘徐宿良違 法犯紀,以維護機關安全,復於101年11月16日及103年12月 29日,兩度舉薦徐宿良陞任航基站組長,嗣雖遭否決,但可 見其確未善盡職責,法務部亦因而將其移送監察院審議(如 監察院所提出證據㈩所示之法務部函)。
㈤、綜上,趙天祥等10人未確實依管理要點之規定,保管及監督 航基站偵辦案件之扣押物,致航基站不肖人員利用扣押物管 理鬆散之漏洞,多次調包侵占扣案毒品並對外販賣,其等長 期疏於監督、怠於管理,未能覺察異常防杜機先,以維護機 關安全,嚴重損及機關聲譽,經核均有重大違失。五、趙天祥等10人如前述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違反其等行為時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其等怠於執行 職務之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 法第6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審理。
六、監察院對趙天祥等10人主張及答辯之意見: ㈠、監察院不爭執徐宿良於101年12月間某日,取出小陳案之3萬 顆一粒眠時,謝淑美尚未到任;亦不爭執謝淑美於監察院所 提出證據㈥所示之航基站函文製作時,尚未擔任航基站秘書 。但徐宿良於102年7至8月,放入仿製一粒眠予以混充時, 謝淑美已擔任航基站緝毒業管秘書職務。又依監察院所提出 證據所示之調查局覆函,以及證據所示之莊國僑相關陳述 ,可見桂宏正於於102年1月21日調職前(由謝淑美接任), 航基站並未依管理要點第6點之規定檢查扣押物。另對於趙 天祥、郭章盛所提出之歷年考評成績等相關資料,不爭執。 再本案莊國僑之違失情節,以彈劾案文記載為準。㈡、聲請向調查局函詢下列事項:
1、調查局及所屬單位有無訂頒法規,要求外勤處站就第一至三 級毒品須置放在槍械室,第四級毒品或少量郵包,由案件承
辦人保管?(因秦少興、桂宏正、謝淑美為如上述之主張) 。
2、管理要點是否因歐宗融侵占古董、字畫案而訂頒?管理要點 是否不適用於各級毒品?管理要點所適用扣押物之範圍,於 109年12月17日修訂後,有無變更?(因張益豐、鮑宏志、 謝發瑞為如上述之主張)。
七、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㈠、調查局ll0年7月28日新聞稿。
㈡、調查局訂定之管理要點。
㈢、趙天祥、秦少興(含停職令)、桂宏正、謝淑美、郭章盛任職 起迄及職務內容。
㈣、行政院l02年9月18日院臺法字第Z000000000C號函。㈤、航基站l01年l1月9日簽。
㈥、航基站101年l1月19日航基緝字第Z0000000000號函稿。㈦、基隆關102年3月29日基普六字第102100402號函。㈧、航基站l03年5月30日航基緝字第Z0000000000號函稿。㈨、鮑宏志、謝發瑞(含停職令)、林東正及張益豐任職起迄及職 務內容。
㈩、法務部ll0年9月l0日法人字第lZ000000000號函。、基隆地檢署l04年11月l0日、l05年3月2日及105年6月17日函 。
、莊國僑任職起迄、職務內容及停職令。
、調查局政風室97年5月26日調政風字第09700207520函。、徐宿良96年至99年懲處令。
、基隆市駐區督察l01年l1月16日、l03年12月29日函及調查局 督察處104年1月12日函稿。
、趙天祥監察院詢問前書面答覆。
、秦少興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桂宏正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謝淑美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郭章盛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鮑宏志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謝發瑞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林東正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張益豐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調查局ll0年8月30日調緝貳字第lll0000000l0號函。、徐宿良監察院詢問筆錄。
、張益豐陳述及申辯書。
、莊國僑監察院詢問筆錄及詢問前書面答覆。、調查局政風室91年5月16日調政督字第09132013130號函。
貳、趙天祥等10人答辯意旨:
一、趙天祥部分:
趙天祥於擔任航基站主任期間,業已責成業管毒品之秘書為 專責保管人,且管理要點之規定並不完善,縱使確實遵循管 理要點之規定,亦無法防杜徐宿良之犯行。趙天祥並無怠於 執行職務之違失,謹答辯如下:
㈠、趙天祥擔任航基站主任之時間甚短,且已退休多年,又因腦 內出血進行開顱手術,記憶力衰退,致無法詳實記憶管理要 點之規定。尚不得以趙天祥有上述情形,即遽予推定趙天祥 於擔任航基站主任期間,不知有管理要點之規定。1、趙天祥僅擔任航基站主任9個月,且已於105年7月16日退休, 又於108年間因腦內出血進行開顱手術後,仍有記憶受損及 左側肢體偏癱等症狀,因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嗣因病 情惡化經鑑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趙天祥已於向監察院提 出之書面答覆中,說明上述相關病情等情甚詳。2、趙天祥並非不知有管理要點之規定,只因有上述各種情形, 致於向監察院所提出之書面答覆內,無法詳實陳述管理要點 之相關規定,尚不得以此即遽予推定趙天祥不知有管理要點 之規定。
㈡、航基站之扣押物以毒品為大宗,趙天祥爰依管理要點之規定 ,責成業管緝毒之秘書桂宏正為專責管理人員,而桂宏正依 管理要點第7點之規定,將小陳案扣押物之一粒眠,責付案 件承辦人徐宿良保管,並親自監督徐宿良保管之情形,將該 扣押物置於可上鎖之適當處所,核與管理要點應妥慎保管之 意旨相符,趙天祥對桂宏正之處置予以核批,並無何違失責 任可言。
1、趙天祥於擔任航基站主任期間,綜理全站事務,包括國內安 全調查、國家安全維護、保防、諮詢、肅貪、犯罪防治、洗 錢防制、資安及行政等工作,而緝毒業務係由當時擔任秘書 之桂宏正業管,並由當時擔任兼機動組組長之郭章盛承辦緝 毒案件。
2、航基站下轄多個港口及海關,毒品走私案件較其他調查站為 多,故所扣押之物品以毒品為大宗。又航基站之轄區遼闊, 人力長年不足,為能最大限度運用人力資源,趙天祥爰依管 理要點之規定,責成桂宏正專責保管扣押物之工作,並尋適 當處所存放及製作登記簿冊及定期檢查,趙天祥確實有執行 管理要點第2點之規定,並無何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3、秘書桂宏正既為專責保管人,其再指示案件承辦人徐宿良保 管,並由桂宏正監督徐宿良之保管狀況,顯然符合管理要點 第7點之規定。又因一粒眠之數量達98萬顆、重量達311公斤
,以航基站辦公大樓沒有電梯之狀況,實難期待將該批一粒 眠搬至4樓槍械室外存放。
4、趙天祥認為桂宏正之處置方式,與管理要點第1條所規定之目 的無違,方在監察院所提出證據6之航基站函文上核批,並 無監察院所指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退步言之,縱認桂宏正 再責成徐宿良保管一粒眠之行為,與管理要點之規定不符( 假設語氣),亦僅是趙天祥對管理要點之解釋不同,尚難謂 趙天祥有怠於執職務之違失。
5、綜上,趙天祥考量航基站之扣押物以毒品為大宗,爰依管理 要點之相關規定,責成桂宏正為專責管理人員,而桂宏正依 管理要點第7點之規定,再責付案件承辦人徐宿良保管,並 親自監督徐宿良保管情形,將該批一粒眠置於可上鎖之適當 處所,尚與管理要點所規範之目的相符,故趙天祥就桂宏正 之處置予以核批,並無不當。
㈢、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並無妥善之配套措施,航基站無所適 從,僅能設置扣押物登記簿冊,及每月定期檢查扣押物狀況 ,核與管理要點所規範之目的,並無不合。
1、趙天祥對於航基站有無依管理要點第6點之規定,進行定期或 不定期檢查稽核,現已無從記憶,只能依據他人之陳述予以 推論。而依桂宏正於監察院詢問時陳稱:有,而且有做保管 品登記簿,不知道為何後來沒有登記簿;郭章盛陳稱:印象 中並未設置扣押物保管登記簿,但設有相關登記簿等語以觀 ,可見航基站確有設置扣押物登記簿冊,與管理要點之規範 意旨,並無不合。
2、依桂宏正另於向監察院提出之書面答詢中陳稱:每月均由副 主任、秘書清查槍械室之械彈保管情形,亦同時檢查毒品扣 押物存放情形等語,而接任桂宏正秘書職務之謝淑美亦於向 監察院提出之書面答詢中陳稱:但重要扣押物會由主任、本 人,每月不定期抽檢或詢問同仁保管情形等情以觀,可見航 基站確有對偵辦案件扣押物,進行每月定期及不定期檢查, 與管理要點之規範意旨,並無不合。
3、綜上各情,可見航基站雖未成立檢查小組,每四個月進行定 期檢查,關於登記簿冊之設置,雖非與管理要點之規定完全 相符。惟管理要點並無相關之配套措施,對於登記簿冊之格 式更無一定規範,甚至就檢查方式亦無標準作業程序。各該 專責人員於上述情形下,依管理要點規範之意旨及目的行事 ,並無怠於執行職務而應受非難之情形。趙天祥如前述之相 關作為,與管理要點所規範之意旨及目的相符,趙天祥並無 怠於執行管理要點之違失。
㈣、管理要點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在客觀上亦難以確實執行
,確實執行管理要點欠缺期待可能性。又管理要點第3點僅 要求清點數量,而依徐宿良調包一粒眠之手法以觀,縱使趙 天祥確實遵守管理要點之規定,亦無法避免徐宿良調包侵占 一粒眠之犯行,即是否定期檢查或設置登記簿冊等,與徐宿 良之不法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無從認定趙天祥有何怠於 執行職務之違失。
1、管理要點係於91年7月26日訂定,而趙天祥擔任航基站主任之 期間,係在該要點訂定10年之後,當時已有諸多與現況不合 ,而難以確實執行之處,例如管理要點第2點所規定之內容 ,顯未考量扣押物之實際數量;又例如管理要點第8點所規 定之內容,並未考量案件偵查往往曠日廢時,難以判斷有無 留存必要,各地方檢察署亦因無法保管,而將之交由航基站 代為保管,導致航基站之存放空間不足,調查局於答復監察 院之函文中,對於上情已說明甚詳。況調查局就檢查小組之 組成,並未規定妥善之配套措施,對於登記簿冊之應登記事 項,亦未為一定之規範,甚且就扣押物之檢查方式,亦無任 何標準作業程序等,致無法實現妥善保管扣押物之目的,故 管理要點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且在客觀上亦難以執行, 要求趙天祥確實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欠缺期待可能性。2、依管理要點第3點等之規定,可見航基站人員於檢查扣押物時 ,通常僅從扣押物之外觀清點數量,無從發覺徐宿良調包侵 占一粒眠等之犯行。可見本件航基站縱使依管理要點第6條 之規定,成立檢查小組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並於登記簿備 註欄做成紀錄簽陳趙天祥,亦無從發覺及防範徐宿良之不法 行為,是航基站對於徐宿良違法行為實無從防範,趙天祥未 依管理要點第6點之規定進行檢查,其與徐宿良為調包侵占 一粒眠等之犯行間,並無因果關係,尚難遽認趙天祥有何違 失。
3、綜上,管理要點本質上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在客觀上亦 難以執行,確實遵循管理要點欠缺期待可能性。又依徐宿良 調包侵占一粒眠之手法以觀,縱使趙天祥等確實執行管理要 點,亦無從防範徐宿良之不法行為,趙天祥並無怠於執行職 務之違失。
㈤、縱認趙天祥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假設語氣),亦懇請鈞 院考量趙天祥戮力從公,現已退休並重病纏身等情,予以從 輕懲處。
1、趙天祥自67年起任職調查局,歷任秘書、副主任、科長、主 任,直至105年退休止,皆兢兢業業盡忠職守,服務期間考 績向為甲等,更因多次破獲案件績效優異,前後共獲得嘉獎 52次。於退休後因服務成績優良,獲頒一等服務獎章。趙天
祥向來為公務奉獻,絕非得過且過怠忽職守之人。2、趙天祥於退休後,本以為從此可享受悠閒生活,竟於108年間 不幸中風,歷經開顱手術後雖挽回一命,但記憶力受損、左 側肢體偏癱,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連閱讀報章都成問 題,每日往返各大醫療院所進行復健。嗣又於111年間,經 確診末期腎臟疾病,需每周三次進行血液透析治療。3、趙天祥未料於年近70歲之際,竟爆發本案遭移送懲戒法院。 以趙天祥卓越之服務功績,於退休後理當享有尊嚴之晚年, 卻須面對彈劾及懲戒審理之程序,除因媒體報導而遭懷疑有 違失外,更需以年邁病軀辛苦答辯應訊,趙天祥為此備感淒 涼。趙天祥於本案中任職航基站之期間最短,然趙天祥於任 職期間戮力從公,從未懈怠。趙天祥及參與管理要點之訂定 者,根本未想過徐宿良竟會為如此重大犯行。
4、綜上,縱認趙天祥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假設語氣),亦 懇請鈞院考量上述相關各情,予以從輕懲處。
㈥、證據(均影本在卷,各1件)
1、趙天祥歷年診斷證明書。
2、趙天祥身心障礙證明。
3、趙天祥歷年考績通知書。
4、趙天祥歷年嘉獎紀錄。
5、趙天祥一等服務獎章。
二、桂宏正部分:
㈠、桂宏正於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期間擔任航基站秘書,到任後 即在航基站4樓槍械室外辦公室,設置扣押毒品存放室並裝 置監視器錄影。又該槍械室並設置有警報器,若有人開啟即 觸動警報器,警衛即會以電話確認槍械室情形。另設有登記 簿供進出人員填寫時間及原因等。如有查扣之毒品均置放在 槍械室內,違禁藥等則因空間上之限制等原因,將之置放在 槍械室外之辦公室,或將之置放在有上鎖及錄影之檔案室。㈡、桂宏正固於監察院所提出證據㈤之航基站簽呈上蓋職名章(郭 章盛在同上簽呈上書寫「擬請宿良學長承辦」等字),但其 情形僅係受敬會。又依桂宏正在監察院所提出證據㈥之航基 站函內批示:「扣案毒品目前存放於本站地下一F檔案室, 已責成宿良妥慎保管」等字以觀,可見桂宏正係指示徐宿良 將扣押之一粒眠,置放在航基站地下一樓之檔案室,而該檔 案室可上鎖並有錄影設備,鑰匙由檔案室專責人員保管,符 合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㈢、行政院於102年9月18日,始公告一粒眠為第三級毒品,即一 粒眠於遭查扣時係屬禁藥,本無庸將之置放在航基站4樓之 槍械室,而該一粒眠既已置放在適當場所,桂宏正並已責成
由徐宿良保管,所為顯未違反相關規定。
㈣、徐宿良調包小陳案扣押物一粒眠之時間,係發生於101年11月 某日(按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35696、110年度偵字第12635、15736、18852、2 1752、22409、23335、26014號,即徐宿良等貪污案件起訴 書〈以下簡稱徐宿良等貪污案件起訴書〉之記載,上述部分係 發生於101年12月間某日)及102年7、8月某日,而桂宏正於 101年12月底檢查扣押物後,已於約一個月後之102年1月21 日,經改派任為未承辦緝毒業務之航基站副主任,自無持續 違反管理要點第4點,即每四個月應定期檢查扣押物之義務 。
㈤、桂宏正擔任航基站秘書期間,並未違反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 ,監察院指桂宏正違反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等 之規定,參照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澄字第3498 號判決意旨,顯屬誤會。
三、秦少興部分:
㈠、秦少興於監察院詢問時陳稱:「(問:...你任內時,一粒眠 已經改為第三級毒品,你為何沒有要求放在庫房?)因為我 考慮到搬上搬下,所以沒有要求放到庫房」「我沒有落實( 管理要點)第6點...」「我當時是交由承辦人徐宿良去保管 一粒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伊有要求同仁要依 照管理要點之規定,但依我們的認知管理要點適用的對象係 經濟犯罪,所以對於扣案的毒品並沒有依管理要點來管理。 桂宏正跟我講說有這個案子(即小陳案),東西(即一粒眠 )放在地下室等語。
㈡、秦少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徐宿良這些事情(即如本判 決理由欄壹、四之㈡所載,遭調查局申誡2次及記過1次之不 當行為,我到任時都知道,到任時長官就有跟我說要特別注 意幾個人,其中就有徐宿良,任內對他承辦的案件我都有去 瞭解,特別注意...等語。
四、謝淑美部分:
㈠、謝淑美於擔任航基站秘書期間,經該站主任秦少興指定專職 保管航基站四樓大型毒品保管庫,且每季秦少興均會同謝淑 美清點槍械、子彈及檢查扣押毒品。惟謝淑美於交接擔任航 基站秘書時,並未獲告知徐宿良將其所保管之一粒眠,置放 在該站地下室內,亦即謝淑美根本不知道有該扣押物之存在 。嗣徐宿良於103年5月30日,將小陳案報請基隆地檢偵辦, 並將扣案之一粒眠以無主物結案,然因謝淑美已於103年4月 1日調離航基站,故於103年4月1日之後,該批一粒眠錠劑如 何處置,均與謝淑美無關。
㈡、航基站機動組組長郭章盛、秘書桂宏正,責成承辦人員徐宿 良保管該批一粒眠時,謝淑美尚未調至航基站任職,故責成 徐宿良保管一粒眠之事,與謝淑美無涉。
1、航基站機動組長郭章盛、秘書桂宏正,於101年11月19日責成 承辦人員徐宿良保管一粒眠時,謝淑美尚未調至航基站任職 (謝淑美於102年1月21日始調至航基站擔任秘書),故指派徐 宿良為保管人之事,與謝淑美無涉。
2、本案遭查扣之一粒眠高達98萬餘顆,數量龐大不便搬運,依 管理要點第7點之規定,本即得編列清單,拍照後責付適當 之人立據保管,故機動組組長郭章盛、秘書桂宏正責成承辦 人員徐宿良保管該批一粒眠,並未違反上開規定。㈢、小陳案之一粒眠遭查扣時,謝淑美尚未調至航基站任職,故 是否依管理要點第2點、第3點之規定,設置相關簿冊及目錄 表之事,與謝淑美無涉。
1、據謝淑美瞭解航基站有設置扣押物保管登記簿,此觀航基站1 03年1月22日秘書業務文卷移交清冊(謝淑美答辯意旨載為 :新、舊處長交接之移交清冊),其中編號36之項下記載: 扣押物保管登記表卷即明,謝淑美並無彈劾案文所稱未設置 相關簿冊及目錄表之情形。
2、小陳案之扣押物一粒眠,係於101年11月14日遭查扣,斯時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