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07號
原 告 葉紜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全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復為 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 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