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797號
CHEV,112,彰補,797,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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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杜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語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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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