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7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浚欣等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
(一)對被告張浚欣、張芳菘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
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足資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原告既稱被繼承人張金生已於民國110年3月間死亡,顯然
自該時起並無權利能力,卻又主張張金生死亡後所生之11
1年3月、5月份電費仍為其債務內容,請說明其法律依據
為何。
(三)經查,被告張浚欣、張芳菘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請陳
明對該2人請求本件電費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請考量以上事項,自行斟酌是否仍提起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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