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730號
CHEV,112,彰補,730,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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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730號
原 告 郭意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嘉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請補提出起訴狀暨證
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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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