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2年度,590號
CHEV,112,彰補,590,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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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許文錫
許文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金發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0元(計
算式:9,200元×7平方公尺=6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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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