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2年度,245號
CHEV,112,彰簡,245,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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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馮紫慧
訴訟代理人 柯宇喬
被 告 嚴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 稱系爭支票),經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提示兌領卻遭退 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自111年 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柯鈞浩向我借票使用,我不清 楚柯鈞浩與原告間有何關係,只知道柯浩鈞向原告借款800, 000元,事後已清償500,000元,我是按柯浩鈞之指示而要求 銀行止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 第1項條定有明文。又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 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 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 。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 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 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9年度台 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票據行為一經成立 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 關係之色彩。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 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是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 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 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則無庸證明。準此



,僅於票據債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 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
(二)經查,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並由被告交予訴外人柯 鈞浩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陳述明確(見 本院卷第60頁),且原告亦陳稱系爭支票係自柯鈞浩處取 得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見兩造間並非直接前後手 關係,是依前開說明,被告即不得執原因關係對抗原告, 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就系爭支票負發票 人之付款責任。至被告雖辯以訴外人柯鈞浩僅向原告借款 800,000元,嗣已清償其中部分款項等語,惟此部分乃原 告與訴外人柯鈞浩之債權債務關係,純屬直接前後手間之 抗辯事由,而與被告無關,被告即不得以其後手即訴外人 柯鈞浩與原告間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對抗原告,故被告前 開所辯,無從免除其應就系爭支票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自無可採。
(三)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 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遲延利息部分雖主張 應自111年12月30日起算,惟系爭支票係在112年1月17日 經原告為付款提示乙情,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見司促 字卷第11頁),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 系爭支票之票款,其遲延利息應自112年1月17日起算,始 屬合法,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 0元,以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原告之訴一 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係關於遲 延利息計算部分,該部分並未另行徵收裁判費,認第一審訴 訟費用全數由被告負擔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12月30日 伸港鄉農會信用部 1,500,000元 112年1月17日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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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