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2年度,196號
CHEV,112,彰簡,196,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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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許朝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樹春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
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97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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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