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4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被 告 張子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530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3,755 元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1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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