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2年度,415號
CHEV,112,彰小,415,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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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李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友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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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