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趙均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能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屏東縣○○鄉○○路00
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核前揭房屋現值為306,300元
,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2年7月21日函附之稅籍證明書可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
2年9月1日前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