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214號
PTEV,112,屏補,214,20230816,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虹瑋
被 告 江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64元,有民事補
正狀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