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309號
PTEV,112,屏簡,309,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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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被 告 蘇子天蘇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3,604元,及自民國111年 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1月2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外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5,0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預以463,60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7月22日向原告貸款600,000元,然 自112年12月22日後即未繼續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提出貸款契約 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參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準用第39 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另確 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07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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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